| 索 引 号: | 11371700MB2851618D/2024-01479 | 分 类: | 文字解读 |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7 月 18 日 |
| 标 题: |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解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7 月 18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解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 | ||
- 索 引 号:11371700MB2851618D/2024-01479
- 分 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标 题: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解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
- 成文日期:2024 年 07 月 18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7 月 18 日
- 内容概述: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解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解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
为切实推进全市烈士褒扬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和保护管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规定,结合我市市情,研究印发了《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烈士纪念设施是中国共产党非凡奋斗历程和中国共产党人牺牲奉献的历史见证,是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学习党的历史、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生动教材。我市红色资源底蕴丰富,菏泽人民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付出了巨大的牺牲,作出了卓越的贡献。2011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特别是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进行规范和统一。
认真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充分借鉴先进地市单位的经验做法,深入全市各县区开展烈士纪念设施巡查巡检和实地调研,全面掌握我市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现状,经过反复研究和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建议,起草了《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将从规划设计、综合管理、服务开展、宣传教育、办理流程和申报审核等方面明确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考评标准,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级别确定的申报、考评操作流程,为烈士纪念设施级别确定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强全省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施动态管理,推动提档升级。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主要内容分为三大项,一是申报对象,明确了可以申报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具体原则和条件,确定和调整保护级别原则上应当自下而上逐级晋升。新建、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首次申请确定保护级别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二是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整理相关材料进行自评,并提交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合格单位材料提交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市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对照评定条件和遴选标准,评审出拟申请公布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评定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明确保护范围,且由烈士纪念设施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市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正式向社会公布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并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存档。三是评定标准,以具体表格的形式从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分值、评分标准等方面对评定量化标准作了具体说明。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对我市各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和保护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引领性,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论述极其重要,是我市各地建立本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和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依据和重要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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